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核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需知足“自力完成”且表现“个性化智力投入”,而涉案提示词虽反应了必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表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该认定为作品。
但没过多久,该公司发明,网上有效户宣布了与这些图片风格类似的画作,还收录进一本艺术图鉴中,二人所用画作的提示词,也与该公司完全一致。

原告公司认为,涉案提示词是其智力创作的成果,蕴含了创作意图与审美选择,应当被视为司法意义上的“作品”。两名被告未经许可,应用涉案提示词生成画作并宣布,侵犯了原告对该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但被告辩称,提示词并不属于“作品”,撰写提示词行动也不是创作行动。涉案提示词仅仅是词汇的拼凑,属于“思惟”范畴,是以他们不构成侵权。
此外,假如将此类简单关键词组合认定为作品,可能限制说话自由应用、阻碍AI立异生态,违背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社会文化成长”的立法初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无权主意著作权侵权。上海市黄浦区人平易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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