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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二)

来源:福泉市法制办 作者: 时间:2008-04-09 点击: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长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决策。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市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市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在市内主要媒体公开报道。
市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内主要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刊登。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决策纠错机制,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正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四十六 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问责制度,规范行政问责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市人民政府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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