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福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福府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2008-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
福泉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制定决策规定。
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应急事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三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合理确定。
第五条 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启动;
(二)决策调研;
(三)咨询论证;
(四)征求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
(六)决策决定;
(七)决策公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长直接确定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建议列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市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具体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直接指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
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或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四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或专业人员论证制度。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5人以上的专业人员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七条 专家或专业人员的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专业人员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或专业人员签名确认。
专家或专业人员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会的专家咨询意见书或专业人员的论证结论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及专业人员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市内报刊、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等形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客观、全面、及时地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示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三十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所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市人民政府不能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从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内容、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七六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重要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职履行向市长报告并经市长同意后临时决定,市长须及时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或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公示报告;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并回答提问;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